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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9-09
    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进行中 大家都关注这些话题
    发布者:东吴办公室

    名城苏州网讯 (记者 杨学敏)

    今天(9月3日),苏州垃圾分类网上立法听证会正式举行。听证会全程在名城苏州网举行,20位陈述人的意见引起网友热烈讨论。

   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不应承担替他人分垃圾?

    《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(草案)》规定,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。有物业的小区,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。

    根据草案规定,投放管理责任人除了具有监督、指导、劝告、记录等职责外,还承担起了“替人分类”的职责。

    简单来说,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单位收运时,如果发现有尚未分类的垃圾,有权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。对仍不分类的,应当拒绝接收。

    不难看出,规则的制定,旨在督促投放管理责任人尽职尽责、在一线起到监督把关的作用。对此,部分陈述人并不认同。

    作为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成员,陈述人陈留杭便认为,“在分类投放章节中,(应)先行明确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,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应承担分类投放行为的相关责任。”

    此外,陈留杭认为,物业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,需增设相关的人员,但草案并未明确人力、费用来源。

    与此同时,也有陈述人对此表示支持。陈述人张倩倩认为应当在“分类收集设施点放置‘责任人联系牌’,标注责任人相关的联系方式,便于责任明确到人,以及遇到突发情况及时联系到相关负责人。”

    陈述人张晟苑则进一步指出,苏州城市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占比约为70%以上,如果不明确物业的管理责任,很容易造成第一步就将分类好的垃圾混合收集的问题。因此,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放管理人责任十分必要。

    垃圾箱怎么设置?设多还是设少?

    垃圾分类的实现,有赖于完善的硬件设施,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至关重要。垃圾箱怎么设置,设多设少?设在小区哪里?成为陈述人和网友关注的另一焦点。

    张家港市某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司人员、同时也是陈述人之一的陈刚认为:在公共场所、居民小区等合适地点应设置足够的分类回收垃圾箱,垃圾箱分类注明,要让市民便于理解和配合分类。

    与此同时,陈述人吴岩建议,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日产动辄上百桶,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在便于投放的同时,还要兼顾收运车辆设备操作需求。

    陈述人陈留杭同样认为,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划应励行节约,注重性价比。

    本次听证会从9月3日持续至9月5日,共分为陈述人陈述、听证人提问、陈述人辩论、陈述人最后陈述、主办方小结五个环节,全程在名城苏州网举行。广大网友可以登录名城苏州网官网首页进入听证会界面,积极发表意见,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。